(八)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九)申请的时间与标准正式发布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十)申请单位财务制度健全。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标准化项目,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国际标准已经批准发布,奖励金额不高于30万元。
(二)国家标准已经批准发布,奖励金额不高于20万元。
(三)行业、地方标准已经批准发布,奖励金额不高于10万元。
(四)我市地方标准规范已经批准发布,奖励金额不高于5万元。
第八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受理奖励申请。
第九条 申请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溪市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奖励申请表》;
(二)标准发布公告及标准正式文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数字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该标准项目获得其它奖励的证书等材料;
(五)该标准项目的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材料;标准中涉及专利的,需要提供专利证明;
(六)该标准的实施能给我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相关资料;
(七)项目已经发生的经费明细。
第十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和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四)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标准制定项目已经获得本市财政经费支持的。
第十一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已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确认并提出项目奖励方案,并与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评审组评审,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收到奖励资金后,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奖励资金应当用于标准制定及实施的再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