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技术标准研究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11〕3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技术标准研究成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本溪市技术标准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调动企事业单位做好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开展技术标准研究,积极参与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市本级以下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团组织,作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其自主创新的技术成果,被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采纳的,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技术标准研究成果奖励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技术标准的审核、申报和奖励工作。
第四条 奖励应遵循严格管理、科学评估、突出重点、择优奖励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及其他组织标准制定的奖励资金,在各行业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奖励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填补标准空白,标准水平达到同类国际或国内标准的先进水平;
(二)符合我市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三)标准中采用了先进的研究成果;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占领产业竞争制高点;
(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后,经过吸收转化并提高技术水平,再创新,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六)标准的实施能给我市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提升本溪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