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治理标准阶段。2012年2月底前完成相关治理标准制定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组织制定《尾矿库治理及绿化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组织制定《排岩场治理及绿化标准》、《废矿坑治理及绿化标准》;由市交通局、市林业局组织制定《公路沿线两侧受损山体治理及绿化标准》;由市林业局组织制定《小开荒治理及绿化标准》、《超坡地治理及绿化标准》。
(三)青山恢复保护工程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编制阶段。2012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青山恢复保护工程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完成绿化方案设计。此项工作市林业局牵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
(四)实施青山保护工程实施阶段。2012年4月起,按照青山恢复保护工程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有重点、分步骤地实施全市青山恢复保护各分项工程,2015年实现全市青山恢复保护工作的目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领导同志为成员的抚顺市青山工程领导小组(见附件),研究制定全市青山恢复保护工程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县区、有关部门青山保护工作。各县区也要立即成立相应机构。
(二)建立青山工程投入机制。各县区政府要设立青山保护工程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同时广泛吸纳社会资金,为青山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经〔2007〕98号),足额收缴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确保采矿权人自觉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确保生态环境恢复。
(三)严格矿山用地审批。结合国家采矿用地改革试点,对不符合征用林地条件的一律不予申报;符合条件的,在申报征用林地的同时,用地单位必须提交土地复垦报告并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
(四)继续开展非法采矿等破坏林地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市林业局要会同公安、国土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深入开展非法采矿等破坏林地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林地行为。要加强对重点监控区、重点动态巡查区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处理破坏林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