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关停达不到开采标准的矿山。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的矿山关停标准、关停时限,立即清理并迅速关闭污染严重、对生态环境有重大破坏和影响,符合关停标准的铁矿、煤矿、采石厂、小白灰厂、小水泥厂,逐步恢复生态环境。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抚顺矿业集团公司及相关生产企业
完成时限:2011年12月31日完成关停及规划设计
2012年12月31日重点区域完成绿化
2015年12月31日全部完成绿化
(二)恢复生产中的矿山生态。对正在生产的矿山,要依法加强监督,明确责任主体,制定恢复治理方案,确定生态恢复标准和时限。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抚顺矿业集团公司及相关生产企业
完成时限:2011年12月31日完成规划设计
2012年12月31日重点区域完成绿化
2015年12月31日全部完成绿化
(三)治理恢复已关闭矿山的生态。对已停产关闭的矿山,要限期进行绿化覆盖。按照“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原生产企业为责任主体,明确生态恢复标准及时限。对找不到或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辖区政府负责治理恢复。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抚顺矿业集团公司及相关生产企业
完成时限:2011年12月31日完成规划设计
2012年12月31日重点区域完成绿化
2015年12月31日全部完成绿化
(四)治理恢复已关闭尾矿库的生态。对已关闭的尾矿库要严格按照尾矿库闭库程序和植被恢复要求,原生产企业为生态恢复责任主体,明确恢复标准及时限。找不到或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辖区政府承担治理责任。
牵头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抚顺矿业集团公司及相关生产企业
完成时限:2011年12月31日完成规划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