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认定,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社区居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认定。
认定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填写《承租廉租住房审批表》,并将认定意见和申请资料上报街道办事处;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社区居委会报送的认定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走访调查、查档取证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汇总上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走访调查、查档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按照廉租住房评分方法对申请家庭进行评分,按照评分结果确定轮候顺序。轮候顺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委托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退回全部申请材料。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顺序等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产局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取消轮候资格的决定,并将结果报市房产局备案。
第十九条 已准予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要与市房产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中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使用要求及维修责任、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