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廉租住房要采取配套建设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二条 申请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镇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居住;
(二)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申请家庭成员没有住房。
因离异失去住房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要离异满5年,方可申请承租廉租住房。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民政部门发放的《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无房承诺书;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证明(军烈属证、残疾人证、老年证、离婚证、重大疾病治疗相关手续等)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 下列家庭不得申请承租廉租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房产部门有私有住房产权登记的;
(二)家庭成员在房产部门有公有住房租赁登记的;
(三)家庭成员已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签订住房买卖合同的;
(四)家庭成员曾参加集资建房的;
(五)家庭成员有动迁待安置或动迁已得到货币补偿的;
(六)家庭成员已分配到国家优惠政策住房的(包括公房、解困房、房改房、享受住房货币补贴政策等);
(七)已建私房的(含在规划区外建私房的);
(八)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房屋产权、公有住房租赁权的(含尚未办理变更产权、租赁权手续的);
(九)家庭成员在5年内有出售、转让私有住房产权或公房使用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