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市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租金减免。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保障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三)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五)土地出让净收益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新建、购买、改建、维修及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与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十条 由市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收购或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取得的廉租住房产权归市政府所有。
第十一条 市房产局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廉租住房任务计划,结合我市廉租住房资金筹集情况、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住房困难家庭数量等编制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建设、房源筹集、资金使用计划等,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要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在规划布局上,要适当考虑保障对象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设计要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