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鞍山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鞍山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鞍山市房产局是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制定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编制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规划选址、户型设计、资金使用、住房分配方案等。
市发展改革委、建委、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物价局、监察局、房地产开发办、地税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人民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文化旅游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廉租住房的准入、建档、分配和退出工作,负责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工作。具体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条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两种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