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座桥梁都要落实养护责任人、桥梁工程师、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认真落实桥梁养护管理制度和有关规程,建立相应的分级责任追究制度,凡因养护不到位而导致桥梁安全事故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发现问题不及时以及发现问题处理不当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桥梁管养单位要负全责。对投资不到位以及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切实加强日常巡查和公路桥梁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的桥梁要加大检查、巡查力度,实行日巡查、周检查,重点桥梁实行养护人员、路政人员共同24小时看守。在建工程项目要以“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为契机,强化安全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要逐个进行检查,逐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监督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四)加强协作,严厉打击违法超限超载行为
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是造成公路桥梁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严重影响公路基础设施安全运营。为贯彻落实好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集中超限运输整治行动,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果断有力措施,加大打击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力度。
一是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特别是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治超工作的职责,要积极主动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治超工作,特别是明确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治超责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安和交通部门为主的治超工作机制,采取坚决果断措施打击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确保公路桥梁安全。
二是各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作为本地区交通系统治超工作第一责任人,充分发挥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统一组织和领导辖区交通系统相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超限超载车辆整治行动,有效遏制非法超限运输势头,切实保护公路桥梁安全。
三是路政部门在治超工作中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切实加大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监管查处力度。对经检测确定的超限超载车辆,要坚决卸载,消除违法行为后方可上路通行。坚决制止以罚代管和罚款后放行,罚款的数额不作为衡量治超工作成效的标准。要合理部署执法力量,对超限车辆相对集中、当地治超执法人员难以实现有效监控的地区,要异地调集执法人员协助监管,坚决消除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做好公路桥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工作理念,坚持“预防为先”的工作原则。
(二)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市政府成立鞍山市普通公路桥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负责全市普通公路桥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