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公安、交通、水利、安监、气象等部门要继续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做到无缝衔接、顺畅高效,有效建立起公路桥梁安全工作的部门联动机制。
三、做好公路桥梁安全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开展公路桥梁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工作
按照省交通厅统一部署,全市交通系统开展为期3个月的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要全面排查、逐桥排查,要以大河上的桥梁、特殊结构桥梁、双曲拱桥、刚架拱桥、石拱桥、悬臂挂梁桥、浅基础桥以及使用年限长的桥梁为重点,进行深入细致排查。对上述类型桥梁,各县(市)区要统一组织专业技术力量,由领导带队,采用专用检测设备逐桥进行检查、检测。对结构复杂、状况难以判定的桥梁要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验算,确保检查到位,桥梁状况判定准确,隐患查找清楚。同时,要对在建桥梁开展以防坍塌、防水毁、防坠落为重点的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全力防范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采取坚决措施,对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和治理
全市交通系统对前一阶段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对各类桥梁存在的桥面系、伸缩缝、栏杆、扶手损坏等病害要立即维修到位;对基础严重冲刷、锥坡、翼墙、防护构造物损坏、调治构造物失效等隐患要立即采取抛石、添石笼等紧急加固措施;对桥孔、涵洞堵塞要立即清除,对河道内改变水流、影响桥梁的障碍物要尽量清除;对承载能力不足的桥梁要采取限制通行措施,在桥头两侧设置限高、限宽设施,控制大型车辆通行,同时提前设置醒目的提示、警告标志;对无法满足通行安全的要彻底封闭交通,要根据险情分别设置规范、有效的封桥设施,同时要设立醒目的封桥标志,达到阻止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效果,封闭交通的桥梁要开设便道、便桥或提供绕行路线,保障车辆通行;对浅基础桥梁要加强巡查,当洪水到来、基础情况不明时要果断采取措施,封闭交通;对漫水桥要及时掌握水库泄洪、河水暴涨等信息,当可能出现桥面过水时要采取临时封闭措施;采取封闭措施的桥梁,当地养护部门要协调路政部门现场看守,防止意外的发生。对深入排查工作查出的隐患要立即制定整改方案,边查边报,10月底前各县(市)区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总结报市普通公路桥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桥梁养护安全运行和管理
认真落实各部门责任。市公路管理机构要切实担负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的监管责任。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及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管养单位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