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认定的工作站给予适当经费支持,主要用于工作站咨询服务、项目调研、人才培养和条件改善等。
(四)在科技政策、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对工作站给予重点扶持。
第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省科技厅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工作站的申请、建设工作。
(二)及时了解工作站日常运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以及政策等保障条件。
第六条 设站单位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本单位工作站设立申请,制定本单位工作站工作目标及运行管理规划,落实人员、场所、研发和运行经费等。
(二)根据需要聘请1位以上院士作为工作站专家,根据国家政策,按照自愿、互利原则与院士商定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
(三)负责制订本单位工作站的工作规范,每年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预算,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每位签约院士配备1名以上的科研助手。
(四)工作站要充分发挥签约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作用,在对产业发展和技术需求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的目标和任务等。
第四章 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申请认定工作站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研发能力。
(三)与1名以上的院士(含1名)已经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院士签约同意与其共同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四)有明确的研究课题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及其团队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五)凡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双方要签订协议和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明晰产权归属。
(六)对已经与院士建立科研合作关系,或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或承担国家及省级重大项目的企业,可优先考虑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