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证明开具问题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为规范纳税人涉税证明开具工作,优化纳税服务,现将税务违法证明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一定时期内的税务有无违法情况的证明。
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提供如下资料:
(一)拟申请上市(或增发)的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深圳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的《关于为某某公司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函》。若上市主体公司在外地,深圳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需要开具证明的,其取得的上市主体公司所在地类似深圳上市办机构出具的书面函件,可比照深圳上市办函件处理;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非拟申请上市(或增发)的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开具条件
(一)纳税人法定代表人未担任其他非正常户(含非正常注销户)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