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粤财法[2011]109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适用的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 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