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1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郑州市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各类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不断提高全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推动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九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一票否决”,是指出现本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由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取消其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在当季食品安全绩效考核中,自动降为最后一名;在年度食品安全绩效考核中,取消其前三名资格。
第三条 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制度适用于本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条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工作,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工作。
第五条 实行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因监管不到位或工作措施不力,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上报不及时,或弄虚作假,或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辖区内制售伪劣食品窝点、私屠乱宰窝点等半年以上失察、失控、失管的;
(四)辖区内同一类型食品安全事故连续发生2次以上,得不到根本治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