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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守法经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还本付息和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原则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利益的,卫生部门要依法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及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行业培训等日常指导范围,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培训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专业人员教育培养、培训规划,统筹安排,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
  第二十三条 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聘用职业院长负责医院管理,在河北以岭医院、石家庄平安医院、石家庄长城中西医结合医院开展试点。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管理公司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各种方式聘请或委托国内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专业机构,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医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培育和增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感。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深入开展“修医德、强医能、铸医魂”活动,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加强医务人员执业道德建设和人文精神教育,做到诚信执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等多种便民惠民方式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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