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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允许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形式在我市举办或参与举办医疗机构,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我市举办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第七条 规范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立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省卫生厅和商务厅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应征求省中医药管理局意见。卫生、民政、工商、地税等相关部门要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依法登记、分类管理。各部门应及时公开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工作流程和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审批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三章 改善执业环境

  第八条 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和税收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格,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根据实际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定价,并向社会公布。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按政府指导价予以结算。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并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
  第九条 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计生和民政部门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第十条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的人才流动。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公立医疗机构流入到非公立医疗机构,调入调出单位要及时办理档案移交、执业变更等相关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故限制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的正常流动。执业医师、护师、技师由公立医疗机构变更至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要尊重本人意愿,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卫生部门应予以批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申请举办医疗机构或到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的离退休医务人员,原单位不得因此减发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经费。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经卫生部门核准,允许公立医疗机构执业医师选择非公立医疗机构进行多点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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