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掌握人防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上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九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资格证书》;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持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上岗证》。
第三章 监督工作程序、内容
第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提供以下资料:
(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三)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签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建设单位填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监登记表》。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办结质量监督手续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并送达建设单位。
质量监督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基本情况和编制依据;
(二)工程质量监督要求;
(三)工程质量监督内容、程序、方式、措施;
(四)质量监督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五)违规举报电话。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主体工程施工前,应组织首次监督检查,包含以下内容:
(一)检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量管理措施、质量保证体系,及人防工程防护专业的施工技术措施;
(二)明确实体工程质量监督重点;
(三)组织学习人防工程施工特点和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应由2名(含)以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实施,并填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监督记录应当用词准确,表述规范、严谨,具有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