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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2号)


  《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1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30日

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2011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30日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加快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通过扶持产业发展,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教育、医疗、卫生条件,提高人口素质,开展技能培训,促进转移就业等措施,帮助农村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力更生的原则,推进农村地区科学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并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农村扶贫开发的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扶贫开发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专项农村扶贫开发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其他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专项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相衔接。执行上述规划时,应当优先安排农村贫困地区建设项目。

  第六条 每年六月三十日为广东扶贫济困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扶贫济困活动,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支持农村扶贫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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