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 法 行 为 | 处 罚 依 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基准 |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 1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或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5元/天(天数自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次日起算,下同)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30元/天的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20元/天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50元/天的罚款;且罚款总额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2 |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 轻微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5元/天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30元/天的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20元/天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50元/天的罚款;且罚款总额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同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3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可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下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 4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5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万元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6 |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没有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其他违法行为但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税款流失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7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可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下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账簿管理和完税凭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 8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或损坏、丢失、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9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0 |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满30日未改正,或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账簿管理和完税凭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 11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或损坏、丢失、擅自销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2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且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10份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不改正的,或者虽改正但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51份以上,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 13 |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且未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未开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未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未开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未开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未开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 14 |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且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5 |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的。 |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6 | 使用非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的。 |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虚假申报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7 | 拆本使用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拆本使用发票1本的。 |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拆本使用发票2本以上,4本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拆本使用发票5本以上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 18 |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9 |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且凭证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凭证数量在10份以下的。 |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凭证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凭证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凭证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凭证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0 |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 21 |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且定额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定额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2万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定额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2 |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的。 |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因客观情况无法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3 |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或者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 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 24 | 丢失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定额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定额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定额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5 | 擅自损毁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定额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定额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2万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定额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6 | 虚开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虚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虚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虚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虚开发票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虚开发票金额在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 27 | 非法代开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代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代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代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代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代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代开发票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代开发票金额在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28 | 非法印制发票的 |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5万元罚款。 |
(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 29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80份以下,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情节较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81份以上100份以下,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发票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情节特别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 30 |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80份以下,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情节较重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81份以上100份以下,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情节严重的。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发票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31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80份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8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发票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 32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0.5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0.5倍以上0.7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0.7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
(四)违反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 33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或者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违反《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5元/天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30元/天的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或在同一个纳税年度两次以上违反《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20元/天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50元/天的罚款;且罚款总额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34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主动配合税务机关采取措施追缴欠税或在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届满30日内缴纳的。 | 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罚款。 |
一般 | 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届满30日内仍不缴纳的。 | 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阻碍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 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四)违反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 35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 |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扣、补收税款的;或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占地税应扣、应收税款30%以下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0.5倍罚款。 |
一般 | 扣缴义务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占地税应扣、应收税款30%以上(不含本数)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扣缴义务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同类行为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36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在责令限期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在责令限期届满30日仍未改正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37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或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地税应纳税款30%以下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0.5倍罚款。 |
一般 | 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地税应纳税款30%以上(不含本数)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五)违反纳税担保规定的行为 | 38 |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不属于经营行为,或者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39 |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40 |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造成未缴、少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下的。 | 处未缴、少缴税款0.5倍罚款。 |
一般 | 造成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00万元以下的。 | 处未缴、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未缴、少缴税款3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 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六)违反税务检查规定的行为 | 41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 | 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拒不改正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42 | 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 | 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拒不改正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七)偷、逃、抗税行为 | 43 |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或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地税应纳税款10%以下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0.5倍罚款。 |
一般 | 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地税应纳税款10%以上(不含本数)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偷税行为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44 | 扣缴义务人采取《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或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占地税应缴税额10%以下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罚款。 |
一般 | 扣缴义务人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占地税应缴税额10%以上(不含本数)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扣缴义务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七)偷、逃、抗税行为 | 45 |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妨碍追缴欠税金额1万元以下的。 | 处欠缴税款0.5倍罚款。 |
一般 | 妨碍追缴欠税金额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的。 | 处欠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妨碍追缴欠税金额10万元以上的(不含本数)。 | 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46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 |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未造成税务人员及税务机关人身或财产伤害的。 | 处拒缴税款1倍罚款。 |
一般 | 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税务人员及税务机关人身或财产较轻伤害的。 | 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税务人员及税务机关人身或财产严重伤害,或者有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 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八)其他违法行为 | 47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三条 | 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主动纠正,或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
一般 | 拒不纠正,且造成税款流失金额100万以下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拒不纠正,且造成税款流失金额100万以上(不含本数)的。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八)其他违法行为 | 48 |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的 |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 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在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税款0.5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税款0.5倍以上0.7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税款0.7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
49 |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 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 | 处纳税人少缴税款0.5倍罚款。 |
一般 | 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0万元以下的。 | 处纳税人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 处纳税人未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50 |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的:(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三)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五)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 |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总局第14号令)第四十二条 | 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 较轻 | 主动纠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或在限期内改正的。 | 警告,或处1000元罚款。 |
一般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社会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拒不纠正,或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或社会危害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八)其他违法行为 | 51 | 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二)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三)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四)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六)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总局第14号令)第四十三条 | 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 较轻 | 主动纠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或限期内改正的。 | 警告,或处1000元罚款。 |
一般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社会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拒不纠正,或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或社会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52 |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总局第14号令)第四十四条 | 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 较轻 | 主动纠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
一般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社会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拒不纠正,或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或社会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53 |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总局第14号令)第四十五条 | 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 较轻 | 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 | 处纳税人少缴税款0.5倍罚款。 |
一般 | 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0万元以下的。 | 处纳税人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 处纳税人未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撤销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