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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粤金税”发票抽奖的暂行办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粤金税”发票抽奖的暂行办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粤金税”发票抽奖的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粤金税”发票抽奖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地税发票抽奖的管理,提高纳税人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鼓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和查验发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全省抽奖的发票为付款方通过手机查验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

  第三条 付款方可在开具发票时登记手机号码,或在取得发票后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录入手机号码,或通过短信进行抽奖登记。

  第四条 全省发票抽奖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发票抽奖为定期抽奖,每2个月抽奖一次,抽奖方式为电脑抽奖。

  各期抽奖日期为次月的1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

  第六条 《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抽奖数据,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按发票查验时间和抽奖范围,由发票在线应用系统导入发票抽奖软件系统。

  第七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开发、维护发票抽奖软件系统。

  第八条 每张有效发票只能参加当期全省发票抽奖,当期是指查验发票时间的所属期。

  在开具后30天内进行查验的发票,方可参加抽奖。

  参加抽奖所登记、录入的手机号码,仅限于广东省内的广东电信、广东移动、广东联通等运营商的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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