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延长《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鉴于我省部分兽药经营企业所持有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即将届满(浙农专发〔2004〕149号文件曾规定换证有效期一律到2009年10月31日为止),而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尚未出台,为稳定兽药经营秩序,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原核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一旦农业部GSP出台,即以农业部规定为准。
请各市、县农业局进一步加强兽药经营环节监督管理,按照《
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把审核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延长有效期,确保兽药流通环节安全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