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
(浙农专发〔2009〕103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根据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2号)规定,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服务,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省级以下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经省农业厅考核合格。为做好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考核检验机构应符合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2)有5 名以上符合《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种子检验员,其中至少有3 名为室内检验员;
(3)有相应固定的检验场所和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要求的仪器设备;
(4)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工作规范。
为此,检验机构在申请考核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考核申请书2份;
(2)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3)检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法人授权证明文件;
(4)种子检验员资格证明以及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
(5)检验项目范围说明:
(6)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管理体系文件各1份;
(7)近期典型检验报告2份。
二、审查和决定
检验机构考核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结合方式进行,其中文件审查、现场评审由我厅聘请考评员组建考评小组负责;能力验证由农业部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负责。检验机构对国家中心制备分发的比对试验样品,应在固定场所独立完成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国家中心报送检验结果。我厅在收到考评小组评审报告和国家中心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后15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合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