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在大中专院校和职业学校学习,户口虽已迁出,可纳入其家庭人口计算。
具有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其户口虽已独立,仍纳入应当赡养人家庭人口计算。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实物收入及有价证券收入的总和。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一次性安置费、商业保险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
(三)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
(四)存款、债券、股金及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五)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及各类博彩所得收入;
(六)出租房屋或者转让财产收入;
(七)经营、承包农副业生产的收入;
(八)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收入;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九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城市居民家庭成员所从事的工作难以计算收入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从事农副业生产、承包土地种养殖等收入,按实际收入或者评估计算,难以评估计算的,按上年当地人均收入计算;从事个体经营的收入,按经营收入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中:
(一)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领取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等;
(二)义务兵津贴、退伍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劳模津贴;
(四)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或者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六)独生子女保健费;
(七)因工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八)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费用;
(九)丧葬费;
(十)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一条 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