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11〕2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本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原则;
(二)保障对象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原则;
(三)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原则。
第三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财政、统计、物价、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金融、卫生、教育、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公安、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的审查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办低保对象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张榜公布、材料上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保障标准
第四条 凡持有南宁市常住户籍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市区或者所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人员(以下简称为低保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