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规范查勘定损,着力提高理赔工作效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准确及时理赔。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理赔,不得随意降低赔付标准,严禁拖赔、惜赔、无理拒赔。要建立理赔绿色通道,严格执行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提高理赔工作时效,要充分听取专家和被保险人意见,加强与被保险人的沟通协商,合理确定标的受损面积和损失率,严禁均摊或者变相均摊赔款。
5.统一赔付流程,确保赔款及时足额支付。保险经办机构要公开理赔标准和相关政策规定;将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一般农户赔款,统一纳入标的所在地行政村张榜公示,且不少于7天;召开较大或者重大赔案理赔情况说明会,说明查勘定损过程和赔款理算方法。养殖业保险赔款直接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或者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银行账户;种植业保险赔款统一委托县区级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赔款,杜绝截留、侵占、挪用农业保险赔款行为发生。
三、完善措施,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保障机制
6.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各县区农险办、理赔办(组)要巩固充实人员力量,加大指导、协调和督查力度。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增加人员配备,使人员数量、结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加强乡村协保员管理和培训,提高协保员综合素质和服务技能;规范工作流程,细化工作内容,强化工作责任,加强业绩考核,调动协保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协保员服务质量和水平。
7.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农业保险顺利开展。各县区要将引导、组织和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发生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在保险经办机构列支。各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11〕31号文件和委托协议规定,及时结算、分配工作费用。
8.完善政策制度,促进农业保险规范发展。坚持农业保险市场化方向,对我市农业保险的费率、保障水平、理赔标准、风险管控、保费补贴等政策进行调整完善(调整方案附后),以进一步调动农业保险参与各方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健全农业保险规范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齐抓共管,形成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强大合力
9.加强县区农险办、理赔办考核,深入开展规范管理活动。全面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政策,进一步规范职责分工、站(点)建设、展业承保、保险理赔和资金管理。把规范管理贯穿于农业保险工作各环节、全过程,着力提高农业保险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市农险办、理赔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县区农业保险规范运作情况的考核,并以此作为县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10.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各县区农险办要加强对农业保险业务合法性、合规性检查,促进农业保险工作规范化、精细化。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农户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功能和作用,努力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农业保险监督体系,确保农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