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意见
(淮府办〔2011〕140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52号)和《关于调整我省奶牛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通知》(财金〔2011〕151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重大意义
1.切实增强规范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规范运作是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关系到农业保险惠农政策的落实,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农村的和谐稳定,也关系到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成败。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把握重点,不断增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把握原则要领,稳步推进农业保险运作市场化。各县区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要深刻领会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原则和政策要领;正确把握各自角色定位,明晰各自工作职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加快建立分工合理、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基层农业保险工作新机制。各县区政府要负责引导、支持和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督促落实本地农业保险各项政策措施。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职责,具体做好承保、理赔等各项工作,着力提高自主经营能力。
3.加强承保管理,推进承保规范精细化。种植业保险经办机构2012年起要对保险标的数量、权属等要素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验,要规范流转土地农作物承保工作,对投保的集约化种植农作物,核对其承包或租赁经营协议。并凭审验报告向财政申请保费补贴,确保承保信息真实。要严格执行“见费出单”和承保公示制度。收取投保人保费应出具省级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印制的收据或保险凭证;将直接投保和集中投保情况,统一纳入标的所在行政村张榜公示,且不少于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