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以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举办以初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所在地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本市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对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对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在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办学的决定。
同意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的,发给筹设批准书或者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条 实行专家委员会评议审核制度。
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专家委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办学评议审核,提出是否准予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的评议意见,报审批机关。
第七条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民办非企业登记,并按办学许可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八条 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一)校址符合安全性的原则,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学校。
(二)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校园、校舍,配备与办学层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1.幼儿园应当配备适合幼儿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设备设施及用具。
2.小学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Ⅱ类标准以上的自然课实验器材和实验室。
3.初中、普通高中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Ⅱ类标准以上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器材和实验室,并具有相关的电化教学设备。
4.中等职业学校、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所开设专业或者培训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及设施设备。其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