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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


  七、完善和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资金保障政策

  加快实施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尚未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县要尽快开征,确保2011年年底前征收标准达到城市家庭10元/户·月,单位职工4元/人·月。已实行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的镇村,由县(市)、乡(镇)政府参照省里的标准确定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城市环卫事业的投入,并逐步增加,要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以及环卫车辆等设备的更新,保证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要借鉴推广生活垃圾处理费与自来水费等捆绑收费的经验,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收率。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垃圾处理费收缴和使用监管,确保垃圾收费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同时,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和提倡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省财政要继续加大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中转设施建设的投入,要积极组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优惠贷款,拓宽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渠道。

  八、改善和提高环卫一线工人的工作生活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完善环卫用工制度和保险救助制度,落实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环卫职工劳保福利、休息休假、岗位津贴、高温补贴等合法权益。要加强环卫保洁人员公寓、休息房、食堂、浴室等生活设施建设,鼓励社会为环卫职工提供休憩点;加强环卫一线职工应对夏季酷暑和冬季严寒天气的措施,保障环卫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组织环卫职工加强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环卫职工综合素质和服务技能;大力推广环卫作业标准化、精细化和数字化管理,逐步提升环卫行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

  九、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行省政府负总责、城市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强化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细化任务目标,切实抓好各项工作。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进行责任追究。省直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强化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拟订城市环卫行业管理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立项审批、争取国家资金补助等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及相关处理装备研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垃圾处理项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监管;省环保厅负责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垃圾处理项目用地的审查办理,保障建设用地供应;省物价局负责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及监管实施;省商务厅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环卫职工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维护和监督;省农业厅负责生活垃圾肥料标准制定和推广使用审核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监察厅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和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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