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
(鲁政发〔2011〕5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我省城乡“十二五”环卫发展规划
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是维护群众利益和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要按照全民动员、科学引导,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切实加强全过程控制和管理,突出重点工作环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全省城乡环卫发展“十二五”规划。各市、县要尽快编制城乡环卫发展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各市、县城乡环卫发展专项规划要在2012年10月31日前修编或编制并完成报批。
二、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到2011年年底,要确保实现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的目标。受选址制约不宜自建垃圾处理场的县(市、区),要与相邻县(市、区)联合建设、共同使用或有偿委托相邻县(市)进行无害化处理;已建成运行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要及时申报无害化等级考核评价;对建设进展缓慢的项目,要加强督查,加快进度,确保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对不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环保要求的现有垃圾处理场,要制定升级改造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对使用期满的填埋场,要规范封场,确保环境安全。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城市和相邻的县(市)共同规划建设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资源共享,实现规模效益。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提高收运设施和车辆自动化、密闭化、数字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