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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五)严肃事故查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负责落实对建设类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处罚。建设过程中凡发生死亡事故的,一律依法暂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调查处理结案后再按照结案报告落实处罚;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企业,一年内不予受理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等行政许可申请;对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1年以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注册执业证书;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5年内不予考核,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考核。

  六、加快推进长效机制制度建设

  (一)完善教育培训制度。要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和企业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制定完善教育培训考核办法,加强对施工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监理人员、注册执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严格实行持证上岗。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企业为主的原则,加快建筑行业农民工培训步伐,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三级安全培训、岗前安全教育等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二)完善动态监管机制。严格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对本地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加强资质资格许可后的动态监管,对降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条件、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的,一律依法暂扣有关资质资格证书并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标准条件的,清出建筑市场;对外埠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实行严格的质量安全业绩考核制度,加强对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和个人执业情况的动态监控,对业绩不良的及时清出当地建筑市场,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继续组织开展“鲁班奖”、“国优”、“市政金杯”、“泰山杯”、“优质结构”、安全文明工地、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等创建活动和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管理“十佳企业”评选活动,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凡是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质量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和参建单位,不得评优,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要予以撤销。

  (四)坚持科技兴安。要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大型施工和监理企业,积极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科技攻关,大力推广节能、节材、节地、环保等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推行施工现场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起重机械安全保险电子集成系统;加强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企业工法管理制度,积极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工法,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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