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加强材料设备进场管理。各地要实施伪劣建材曝光退市制度,对生产和提供不合格及假冒伪劣建材的,禁止其产品在本地使用。规范设备租赁市场,认真执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和淘汰报废制度,对达不到安全性能要求或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起重机械,要坚决停用并清出施工现场。坚持“谁采购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六)严格现场带班值班管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施工现场值守带班,工程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要现场盯守。节假日期间,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带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上述人员擅离职守的,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五、全面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一)依法规范各类园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经济功能区的各类建设活动,要依法纳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凡是实行封闭管理、超越权限办理建设工程审批事项,以及逃避监管或阻挠建设行政执法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力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切实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根据本地建设工程规模,保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工作经费,并为监督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规范和考核办法,建立层级监督考核指导工作机制。
(三)努力提高监管水平。全面推行“网格化”监管,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确保把所有建设工程纳入质量安全监管范围。积极推行“差别化”管理,加大巡查抽查力度,对低资质企业、重大项目、技术复杂工程和隐患较多的施工现场进行重点监控。各地要建立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强化对工程建设关键环节、现场信息和险情预兆的监控,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四)严格挂牌督办制度。对日常监督检查、受理社会投诉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制度,监督机构要派出监督人员现场督促整改,隐患不消除监督人员不得撤离现场。对上级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以及对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要实行层级督办制度,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整改落实和结案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