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1〕7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责令停工,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并暂停审批其新上建设项目;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建设工程招标不得把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作为竞标条件,否则招标结果无效,责令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他项目的招标。
(三)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标准示范文本,对质量安全责任、质量安全措施费、项目管理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等作出明确约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发现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拨付相关款项的,责令改正并在改正前暂停其新上项目的招标活动;发现施工、监理单位不按中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或擅自撤换有关人员的,责令停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