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各类公园对老年人免门票费。
(二十)政府兴办或支持的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免门票费;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60周岁-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提倡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五、维权优待
(二十一)法律服务机构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咨询自身涉法事务,免收服务费。
(二十二)各级人民法院对贫困老年人因赡养、扶养、优抚、婚姻、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需承担诉讼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免、减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
(二十三)各类律师事务所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聘请律师的,应视情况减免不低于30%的律师服务费。
(二十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聘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应视情况酌情减收服务费。
(二十五)公证机构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因赡养、抚养、婚姻、养老保障、医疗保障、救助赔偿等保护自身权益而申请办理公证的,应当对其承担的公证费酌情减免。
(二十六)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老年人咨询自身涉法事务,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应提供优先服务。
六、措施要求
(二十七)负有优待义务的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办公场所等明显位置,明示对老年人的优待规定。
(二十八)老年人在享受优待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到损失的,在查明责任后,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二十九)市、县(市、区)财政对公交、园林等运营成本较大和优待老年人任务较重的单位,给予适当补贴。
(三十)省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广电、体育、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制定本规定实施细则,并对本系统优待老年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三十一)各市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规定实施细则,或制定本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制定本市优待老年人规定时,优待标准和范围不得低于本规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时提高老年人优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