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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2011)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鲁政发〔2011〕5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省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优待老年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鲁发〔2010〕22号),制定本规定。

  一、养老优待

  (一)建立养老水平同步增长机制。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水平要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确保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实行高龄津贴。将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高龄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

  (三)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孤寡老年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贫困老年人、80周岁以上空巢高龄老年人,当地政府应根据本人申请,经认定后,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照顾,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呼叫机构,对贫困老年人免收服务费。

  (四)实行住房优先保障。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庭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对农村贫困老年人无房户、危房户的住房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五)实行社会力量助老。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利用各种资源为老年人生活、医疗、康复、健身、娱乐等提供捐助、资助和优待。

  (六)免除农村老年人“一事一议”等各类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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