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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后备母牛补贴资金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后备母牛补贴资金的通知
(浙农计发〔2009〕140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加快培育优质奶牛后备资源,促进我省奶业持续健康发展,2009年继续实行后备母牛补贴政策,现就补贴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质后备母牛认定。列入省补贴范围的优质后备母牛,是指奶牛养殖场(户)自繁自养、从出生到初次产犊前的健康母牛。未按规定落实强制免疫措施和登记编号的后备母牛,以及奶牛养殖场(户)拒绝进行“两病”监测或经监测呈阳性的,不列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凡在2009年9月30日存栏符合条件的后备

  母牛,经养殖场(户)申报,当地农业、财政主管部门核实,由财政按每头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欠发达地区由省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其他地区由省财政承担20%、地方财政承担80%;省属单位由省财政全额补贴。同时,对财力困难的奶牛主产区省财政将酌情给予一定的支持。

  三、补贴资金申报。各地要认真核查辖区内奶牛养殖场(户、小区)的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后备母牛的数量、业主在当地公示3天以上。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15日前以农财两局正式文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并附养殖户明细清单、汇总数,同时通过农民信箱将电子稿发送至省畜牧兽医局畜牧处。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

  附件:
  2009年后备母牛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奶牛养殖场(户)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存栏奶牛总数量(头)

其中:后备母牛数量(头)

申请财政补贴金额(元)

其中:省财政补贴金额(元)

备注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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