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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和组织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满足金融市场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由金融要素市场和金融机构研发实施的新的金融产品、金融技术和金融工具。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降低金融消费成本,由金融要素市场和金融机构实施的新的金融服务。为推动金融创新,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由在沪金融管理单位推出的新的措施。

  (二)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应用性)

  能够带来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提升金融服务社会经济的功能,特别是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获得权威部门和社会的普遍认可。

  (三)引领示范作用明显(示范性)

  具备行业代表性和全国领先优势,对金融业发展有较大引领示范作用,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效应显著。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违反国家金融监管法规或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有较好的应用价值并已推广使用;

  (三)项目于近年内完成研发,并已投入实施和运用一年以上;对于创新性较强、在短期内已经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年限要求可适当放宽;

  (四)权属、合法性等方面不存在争议。

  第十五条 一个单位原则上每年申报一个金融创新项目。

  申报单位应为金融创新项目的研发和实施单位。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要完成单位负责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表,并附项目创新和实施情况报告以及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除上述材料外,申报单位还可提交项目批文、备案申请、鉴定报告、相关论文或专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等补充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材料一式10份,按规定顺序装订,并提供电子版本。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程序如下:

  (一)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申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对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提交专家评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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