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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和组织实施办法》的通知


  专家评审组由本市有关部门、在沪金融管理单位、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等部门、单位推荐的专家和学者组成。

  第七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工作的组织实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资金来源

  第八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包括以下类别:

  (一) 金融创新成果奖,用于奖励在沪金融要素市场和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金融创新项目。

  (二) 金融创新推进奖,用于奖励在沪金融管理单位等在推动本市金融改革创新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金融创新项目。

  第九条 金融创新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金融创新推进奖不分等级。

  根据评审情况,金融创新成果奖和金融创新推进奖可设提名奖。

  为奖励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有重大贡献的金融创新成果,金融创新成果奖可视评审情况,在年度评审中设特等奖一名。

  如无符合条件的奖项和等级,上海金融创新奖可以缺额。

  第十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的奖励资金,从“上海金融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的奖励资金颁发给申报单位,用于奖励参与获奖项目并作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下列单位可按规定申报上海金融创新奖:

  (一)注册在本市的金融要素市场;

  (二)注册在本市的各类中、外资金融机构总部;

  (三)全国性重点金融机构在沪分支机构或营运中心;

  (四)在沪金融管理单位及对金融创新有突出贡献的其他管理单位;

  (五)报经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申报上海金融创新奖:

  (一)创新性突出(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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