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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和组织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和组织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制订的《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和组织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和组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金融创新,增强金融机构综合竞争力,促进本市金融业发展,根据《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和《上海市集聚金融资源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设立上海金融创新奖。上海金融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主要奖励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扩大金融市场规模、完善金融服务功能、保障金融运行安全、服务创新驱动、推动转型发展为主要特征的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工具创新和服务创新等优秀金融创新项目。

  第四条 为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上海金融创新奖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由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励资金。

  第五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工作,审议年度评审工作方案,审定评审结果,协调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上海金融创新奖评选的日常工作和奖励资金的管理工作。

  专家评审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奖励项目名单和获奖等级的建议。

  第六条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市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设在市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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