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体措施
(一)对“以旧换新”用户给予地方补贴
对本市“以旧换新”,即淘汰存量电机、购买使用纳入国家或地方补贴目录的高效电机的用户,按照所淘汰电机的容量,给予每千瓦20元的地方补贴。
补贴资金由政府确定的旧电机回收主体在回购旧电机时先兑付给用户,再由回收主体收集回收旧电机及用户购买使用高效电机的证明材料并报送有关部门审核后,按程序向市财政申请拨付。
(二)对再制造高效电机用户给予地方补贴
本市购买使用再制造高效电机的用户,如购买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电机再制造资质企业生产并获得国家节能产品认证且有“节”字标志的产品,由于尚未纳入全国高效电机推广目录,为鼓励高效再制造电机的推广使用,本市给予每千瓦45元的地方补贴。今后国家如将再制造高效电机纳入全国高效电机推广目录,本市将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相应降低或取消地方补贴。
补贴资金由生产企业先兑付给用户,再由生产企业收集用户信息并报送有关部门审核后,按程序向市财政申请拨付。
(三)严格回收主体
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旧电机回收主体,回收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一是具备国家认可的高效电机再制造能力资质的本市企业;二是回收的电机只用于再制造高效电机或进行拆解,不再回流进入二级市场;三是承诺在本市每年回收一定数量的老旧电机。
(四)加快推进高耗能落后电机淘汰
对列入国家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的老旧电机,原则上2013年底前全部实施淘汰更新并替换为高效电机。
(五)严格把好新建项目源头准入关
将选用高效电机作为项目建设的基本要求,在新建项目的设计、节能评审、验收等各个环节,强化选用高效电机。在项目设计中,无特殊情况应选用高效电机。同时,将高效电机选用情况作为节能评估、审查、验收的必要内容。
四、职责分工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政策和资金安排的综合协调,将补贴资金纳入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统筹平衡。同时,强化考核监督,将高效电机推广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区县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范围。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加快制订贯彻落实本工作方案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推广高效电机任务分解、资金补贴流程等具体要求和规定,并做好回收主体招标和监管协调、申请材料及推广情况审核、汇总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