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策。根据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实际,按照适当弥补成本原则,现制定我省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标准附后。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属于专用停车场地,需要收取停车费的,停车收费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五、强化车辆救援服务及收费的监督检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组织实施车辆救援时,救援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我省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要加强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应根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
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六、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湖南省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项目 | 说 明 |
一、拖车服务 | 1、基价计费公里为10公里,基价公里数从实施拖车开始计算,超过基价公里数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2、放空费是指施救车因事故(或故障)车辆车主或驾驶员要求赶到现场,因事故(或故障)车辆车主或驾驶员的原因不需施救收取的费用。
3、拖车的距离:事故车为起拖点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故障车为就近高速公路出口或服务区,拖至目的地,被拖方要求继续拖行,费用由双方协商。
4、事故(或故障)车辆不能拖行,需动用其它运输工具转运的,按拖车标准加收20%。
5、在行车(包括救援)道上的故障车辆,应立即拖走,在停车带上的故障车辆,白天在2小时以内(夜间30分钟),能自行排除故障的,不得拖车收费。超过规定时间的,应予拖走,并按标准收费。
6、货车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拖车费;31-55吨的车辆,在基价基础上每吨加收20元,超过55吨的车辆,超过部分每吨加收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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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基价
(元/次)
| 每增加1公里加收(元) |
一型车 | 280 | 15 |
二型车 | 380 | 20 |
三型车 | 450 | 22 |
四型车 | 500 | 25 |
五型车 | 580 | 27 |
放空费 | 按被拖相应车型基价的50%收取,不足200元按200元收取。 |
二、吊车服务 | 1、吊车服务是指在路基内事故(或故障)现场使用吊车吊运一辆事故(或故障)车辆收取的总费用,对路基以外或隧道内等特殊情况下作业确有困难的,收费由双方协商。
2、拖吊一体的救援车辆,未使用吊车的不得收取吊车费,拖、吊同时使用的,吊车按50%收取,拖车按实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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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一型车 | 1000元/车次 |
二型车 | 1100元/车次 |
三型车 | 1800元/车次 |
四型车 | 2200元/车次 |
五型车 | 2500元/车次 |
三、货物转运服务 | 1、货物转运和装卸服务费是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将散落地上的货物转运向车(货)主收取的费用。
2、货物转运按每5吨为一车次计算收费,不满5吨的按5吨收取。
3、货物装卸是指货物从事故(或故障)车上卸下(包括散落在路基内地上的货物)装上转运车辆,到达目的地后,从转运车上卸下全过程的服务收费,装卸费按吨收取,不足1吨按1吨收取。
4、货物翻倒在路基外,需要捡拾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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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转运 | 货物 | 400元/5吨 |
尸体 | 400元/具 |
装卸 | 80元/吨 |
四、保管服务 | 1、存放于救援单位停车场的车辆、货物按本表标准收取服务费;空车只收取车辆保管费;存放于社会停车场的按社会停车场标准执行。
2、存放于救援单位停车场的车辆、货物,因管理原因造成损坏、遗失的,由救援单位负责赔偿。
3、事故车辆当天鉴定处理完毕并取走了车辆的,免收保管费。
4、车辆在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足12小时的,按半天标准收费,超过12小时按一天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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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车辆 | 一型车 | 10元/天辆 |
二型车 | 15元/天辆 |
三型车 | 20元/天辆 |
四型车 | 22元/天辆 |
五型车 | 25元/天辆 |
货物 | 普通货物 | 10元/天立方米 |
危化货物 | 20元/天立方米 |
五、车辆抢修服务 | 1、可以拖行的车辆,不得强行抢修服务。
2、同时拆补多条轮胎的,从第2条起每条收费50元。
3、其它项目的维修收费标准在当地4S店维修标准基础上加成不超过100%的幅度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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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拆补轮胎 | 一型车 | 130元/条 |
二型车 | 140元/条 |
三型车 | 150元/条 |
四型车 | 160元/条 |
五型车 | 170元/条 |
拆装轮毂 | 170元/个 |
切割车体 | | 250元/车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