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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商〔2011〕179号)


各市州物价局、交通运输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为维护公路车辆救援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主体。高速公路应急救援工作是各级政府应急工作的一部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是指具备在高速公路进行救援资质的有关单位按高速公路救援服务管理部门通知或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进行排障、拖行、吊装运输以及对车载货物进行收集、装运(包括尸体转运)等救援工作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考虑到高速公路封闭运行等特点,今后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其中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由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统筹组织实施,经营性高速公路由经营业主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在事故救援现场公安交通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维护交通和救援秩序,确保尽快恢复交通。

  二、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体系。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在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的领导和组织下,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纳入我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布局施救站点,根据高速公路施救设备配备的标准和需要配置救援车辆、设备,并以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为依托,按照“快速准确、合理高效、信息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指挥和调度系统,提高车辆救援服务效率。

  三、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行为。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应制定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标准和规程,定期组织专职救援队伍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能力和服务水平。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车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及救援电话等服务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电子信息板向社会公示。接到车辆求助信息后,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和各经营管理单位应调度指挥就近的救援车辆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事故或故障车辆未占用行、超、应急车道)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具备救援资质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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