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实行质量追溯。按照《关于做好食用农产品入市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浙食安委办〔2008〕78号)要求,实施供证供票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上市销售的农产品,按规范出具产地证明、质量证明(自检结果报告,或委托检验、检监测结果报告,或有效期内的“三品”证书)。县级农业部门统一印制产地证明,并根据本地实际,加强对出具产地证明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四、推进产地准出管理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农业生产主体培育、农业产业发展和管理水平提升等多个方面。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领导,紧密结合有关农业重点工作,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工作。落实专门机构或牵头单位,负责产地准出管理的组织协调,并按照产业类别,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产地准出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农业局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主体基本情况,结合乡镇“三位一体”农业服务机构建设,深化责任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明确与每个生产主体联系的监管责任人,切实做好农产品产地准出监管与服务。各地要积极与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等监管部门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加强与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衔接,实现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的有效对接,努力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2.开展准出示范,强化指导服务。经各地推荐,我厅选择部分蔬菜、茶叶、水果、畜禽产品共104个生产单位作为2009年省级产地准出规范化管理示范单位(见附件);确定仙居、萧山、磐安、长兴、海盐、苍南、常山、开化县为整体推进产地准出管理示范县(市、区)。各地要在加强省级规范化管理示范单位指导的同时,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基础条件好、产业代表性强、产品信誉好的单位,按照上述产地准出管理内容要求,建立规范化管理示范点。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产地准出管理制度。各地要加强对规范化管理示范点、获得“三品”认证单位和规模化种植、养殖基地的指导服务,统一印发农产品产地证明,帮助他们完善管理制度,开展质量管理和检测技术培训,提高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水平。
3.建立联动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各地要建立产地准出管理与农业支持政策联动机制,将实施产地准出规范化管理作为申请和安排农业标准化、农业产业提升等各类扶持项目的必要条件。从2010年起,申请县级以上农业专项资金扶持的农产品生产单位,或者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单位必须达到产地准出规范化管理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产地准出管理,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执法年活动,加强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抽检,组织农产品生产记录检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序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