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管理制度。按照保障不同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制定并严格实施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管理、动植物疫病防控、生产记录审核和质量安全追溯等制度,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各方面因素,明确标准化管理要求,实行制度化、常态化管理。
2.落实管理人员。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实施各项管理制度,组织日常质量安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督促整改。农产品生产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培训,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负责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要掌握全面的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承担本单位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和产地准出放行审核工作。
3.建立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单位按照我厅《关于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通知》(浙农科发〔2007〕19号)格式,真实全面记录农产品生产全过程操作和质量控制情况及产品销售对象,严格记录管理,记录保存二年。各地参照省提供的统一格式,印制记录文本,加强指导培训,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三品”获证单位全面建立生产记录。农产品销售前,应当对即将出售的农产品的生产、用药等记录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生产标准和停药期规定的,经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审核签字后放行准出。
4.开展质量检测。农产品生产单位实行上市农产品检测制度。对有快速检测方法标准的质量指标,生产者应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目前尚无快速检测方法的质量指标,生产者应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检测,并按照生产规模和重要质量指标监控的要求,确定检测批次;对未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生产单位具有检测条件,可自行开展质量安全检测的,应配备质检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5.规范包装标识。上市销售的农产品,按照《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包装标识。除鲜活畜、禽、水产品以外,获得“三品”认证的农产品,应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上市销售,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