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农科发〔2009〕28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为贯彻实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35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生产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就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的重要意义
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是农业生产主体依照《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实施规范化管理,保障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各项管理工作的综合体现。加强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是农业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食用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全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必要条件。各级农业部门要围绕农业转型升级,把做好产地准出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主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保障农产品安全生产、放心消费,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至2012年,全省建立完善农业生产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主体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农产品生产单位全部达到规范化管理要求;建立完善农业政策支持、农业技术推广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联动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各级农业部门、责任农技人员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明显提高,初步建立农业生产环节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与市场准入工作的有效对接。
三、产地准出管理主要内容
农产品产地准出内容包括产品上市销售前,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环节的监控工作。生产主体按照“有管理制度,有专门人员、有生产记录、有质量检测、有产品标识”(简称“五有”)和开展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要求,规范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