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国有企业改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政发〔2010〕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河池市国有企业改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二届第五十三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河池市国有企业改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改制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坚持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从整体上提高国有资产的质量和效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第三章 改制的主要形式
第三条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转让国有产权、股份制、联合、租赁、合资、兼并和关闭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四章 改制方案的制订与批准
第四条 改制立项。改制要由改制企业提出立项申请,经国有产权直接持有单位(简称产权持有单位)预审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五条 清产核资。企业改制立项获得批准后须进行清产核资。要按照《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开展企业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等工作,并由企业将清产核资结果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批复或备案。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清产核资结果经产权持有单位预审并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