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河池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河池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河池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制定应急方案,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市卫生局)。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三)编制依据
依据《
食品安全法》、《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四)事故分级
按照《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邻市地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