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次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在打击非法采矿活动中,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分工协作,通力配合,形成专项整治行动的强大合力。国土资源部门重点负责无证采矿行为的查处,公安部门重点负责查处非法采矿使用的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物品来源以及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的查处,环保部门重点负责查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的严重破坏环境行为,工商部门重点负责查处买卖非法开采的矿产品违法行为,林业部门重点查处矿产开发活动中的毁林行为,安监部门重点查处非法尾矿库和无证开采产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查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违纪参与办矿、暗中支持非法开采、本次专项行动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
(二)加强巡查和查处,维护矿区良好秩序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矿区巡查制度,加强重点矿区巡查,掌握非法采矿活动的动态,一旦出现非法采矿活动的苗头,要及时予以严厉打击,严防非法采矿活动蔓延;对非法采矿活动猖獗的矿区,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查处,迅速取缔各种非法采矿行为,维护良好的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
(三)落实奖惩措施,确保工作实效
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工作不力,辖区内乱采滥挖现象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地方,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警示约谈,限期整改;专项整治行动后仍出现严重乱采滥挖或其它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现象的,或超出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生产稀土等矿产的,将停止该地区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停止该地区国家和自治区投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审批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采矿权人的责任;对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隐瞒不报、有案不查、查处不力、幕后支持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严厉查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通报表扬成绩突出的协管员、监管员和基层国土所。将专项行动成效纳入“百家整合示范矿区”和“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模范县”创建活动的考核内容,并与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增减挂钩。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
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单、标语、广告牌等形式,在矿区、集镇等场所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进展成果,形成专项整治行动的巨大声势;曝光重大和典型违法违规案件,通报挂牌督办重点矿区的工作进展,宣传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公布“12336”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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