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矿区整治后,应达到违法开采行为全部被取缔、违法人员被依法查处、环境破坏得到治理、安全事故隐患被消除、矿区秩序长效监管机制建立的总体目标。
(四)编制重点矿种勘查开发规划
协助自治区做好编制铝、锰、铀、稀土矿及钨、锡、锑、钼、高铝粘土、萤石等矿种勘查开发规划。2010年8月底前完成铝、锰、铀、稀土矿勘查开发规划编制工作。年底前完成其余6个矿种勘查开发规划编制工作。
(五)建立“协管员”制度
2010年8月10日前所有矿区逐一建立矿区监管责任牌,注明矿区名称、矿业权人名称、监管责任主体、协管员姓名和举报电话。报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统一对外公布。
三、时间安排
(一)清理排查公告阶段
2010年8月份。对全市重要矿产勘查、开采项目进行拉网式清理排查并示以公告。各县(市、区)于8月15日前将清查出的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和各个稀土等矿产探矿权、采矿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和打击无证非法开采情况(附表)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电子邮箱:GT2111302@163.COM),以便汇总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查处整改阶段
2010年8月至10月。依法查处清理排查阶段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开通报、挂牌督办重大典型案件。全面建立“协管员”制度,在所有稀土等矿产重点矿区逐一设立矿区监管责任牌。全面完成超量开采查处工作。各县(市、区)于10月10日前将查处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以便汇总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三)检查总结验收阶段
2010年11月。各县(市、区)认真完成自查验收工作,向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专项行动工作专题报告,并做好迎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及国土资源部检查验收准备。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形成强大合力
各县(市、区)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行 动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河池市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部署开展有关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设立办公室,配备专门力量,落实专项经费(包括查处违法采矿技术鉴定费用),确保全面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