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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整治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暨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深入清查勘查工作完成情况。对不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工作进度、勘查规范施工和完不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或注销其勘查许可证。

  3.深入清理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对超越其批准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违规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4.严肃查处破坏矿产资源行为及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的严重破坏环境行为。对无证采矿、越界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以及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法律规定将直接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环境严重破坏的,不论有证、无证,都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5.全面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其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

  (二)全面清理整顿稀土等矿产勘查开发秩序

  1.严厉打击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行为。对实际开采的矿种与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矿种不符的采矿权人,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无证采矿处理。

  2.严肃查处超量开采行为。对超控制指标或超采矿许可证规定生产能力生产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对未建立原始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核减下年度指标。

  3.严肃查处收购非法生产的稀土等矿产品违法行为。对收购、运输、加工非法生产的稀土等矿产品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4.严厉查处越权审批稀土等矿产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突出抓好重点矿区的整治

  将违法开采问题突出、影响恶劣的矿区列为整治重点,开展集中整治。以下矿区为市级整治的重点矿区:

  1.天峨-乐业岭团(天峨境内)金锑矿区(自治区挂牌督办);

  2.凤山-巴马-大化金矿勘查、开采区(市政府挂牌督办);

  3.南丹大厂矿区(市政府挂牌督办);

  3.金城江白土-宜州市拉浪煤区(市政府挂牌督办);

  4.宜州市锰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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