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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商定土地收购补偿价格,拟定土地收购补偿方案。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土资源部门和房产部门审核确认的地价和房屋评估结果进行土地补偿价格测算,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拟定土地收购补偿方案报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储备中心将土地收购的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签订土地收购合同。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意见发布土地收购储备公告,公告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及移交土地后,由土地储备中心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储备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四)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包括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经批准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还需要提交批准搬迁改造的批复文件及其他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八条 已依法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申请收购储备的,必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已被依法查封但未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申请收购储备的,必须经查封法院书面同意。已被查封并已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申请收购储备的,必须经查封法院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第十九条 土地收购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二)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三)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价格按以下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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